時間:2014-10-17 08:27來源:西安日報作者:馬昭
【重型車網 轉載】“抓一陣,好一陣;松一陣,垮一陣”似乎成了各個城市整治渣土車跌進的“怪圈”。難道渣土車整治就真的沒有什么有效的辦法嗎?昨天,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、法學博士丁巖林接受本報專訪,提出全新的觀點。他認為,渣土車隨意傾倒、在馬路上橫沖直撞等行為基本符合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的定罪條件,如果將其納入定罪范圍,渣土車司機自然會“不敢違規、不想違規、不能違規”。
停運整改罰款難以彌補重大后果
丁巖林表示,目前,按照《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》的規定,對亂倒渣土行為處罰措施是: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按每車次處以一萬元罰款。“那么,在雁環路、二環路等交通干道上亂倒渣土的行為會帶來什么樣的后果?阻礙交通、制造擁堵、產生揚塵、影響城市形象,這些大家都很清楚。但是,更惡劣、更嚴重的是,如果其他司機在正常行駛中沒注意到這些突然出現的渣土堆,后果輕則車輛損毀,重則車毀人亡。這樣的嚴重后果,豈止幾天的停運整改、一萬元的罰款可以彌補?那些在車禍中瞬間失去的生命用多少錢財可以換回來?”
建議將亂倒渣土納入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
丁巖林認為,只有通過加大對不良司機的懲治力度,從根源上遏制渣土車草菅人命、污染環境、影響市容的亂象,才能從根子上解決渣土車整治周而復始的“怪圈”。
《刑法》第二章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當中第一百一十四條“放火、決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若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過失犯前款罪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第一百一十七條“破壞交通設施罪”當中“破壞軌道、橋梁、隧道、公路、機場、航道、燈塔、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,足以使火車、汽車、電車、船只、航空器發生傾覆、毀壞危險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“刑法中兩句話很關鍵,第一句是‘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’,第二句是‘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’。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釋,完全可以將渣土車亂闖紅燈、亂傾亂倒以及造成一系列連鎖反應納入‘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’和‘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’當中。一旦罪名成立,肇事司機將面臨最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。”
丁巖林表示,在交通道路上亂倒渣土、渣土車故意闖紅燈的行為完全可以納入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。這類行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,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、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,符合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的定罪條件。
“如果一個渣土車司機知道亂倒渣土、橫沖直撞時,他可能會面臨幾年、幾十年牢獄之災,甚至會被判死刑時,我相信,給他再多錢,他也不會像現在這樣膽大妄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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